(2013)桃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告王明华、彭为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王明华,彭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6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代表人赵一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应波,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明华,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为兵,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告王明华、彭为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明华、彭为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明华、彭为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贵代理审判员 王文妍人民陪审员 周晓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