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谢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暂先终结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如下:本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