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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方元与张军、杨明金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元,张军,杨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603号原告杨方元,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张军,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杨明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现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元诉被告张军、杨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方元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方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方元负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仁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