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许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钟某,胡某,王某甲,任某,肖某甲,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绰号:老太婆,女,68岁,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无业。2013年9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男,30岁,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钟某,女,39岁,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男,50岁,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八怪里,女,59岁,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无业。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任某,绰号:猴子,男,52岁,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绰号:湖南佬,男,42岁,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20岁,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8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许某、钟某、胡某、王某甲、任某、肖某甲、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许某、钟某、胡某、王某甲、任某、肖某甲、陈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陶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本市三道闸开设以牌九为赌具的赌场,与被告人杨某在三道闸41号开设的赌场相冲突。陶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合议后,于2013年3月11日将赌场合二为一,并以日薪各100元人民币聘用被告人任某、肖某甲负责望风,由被告人许某帮助陶某某对赌场进行管理。2013年6月,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稳定客流,陶某某带领被告人许某及其他护场人员,以暴力相威胁,以给股份为诱饵,致使被告人钟某关掉其餐馆里的麻将桌、被告人王某甲无偿提供其家中场地给赌场、被告人胡某承诺常到赌场玩,并由被告人许某以日薪各200元聘用被告人陈某及熊某甲、刘某甲(均已不起诉)到赌场管理看护,形成陶某某占5股、被告人杨某及江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各占2股、被告人钟某、胡某、王某甲及何某某(另案处理)各占1股,共15股收益分配的赌场。赌场以牌九为赌具,每天15时至凌晨2时在三道闸××号附近变换场地设赌,先由股东以人民币10元开花来吸引赌客,然后加到人民币50元或100元开花,断庄向赌场交10%的抽成,封庄向赌场交本利5%的抽成。被告人任某、肖某甲在三道闸巷两头负责望风,被告人许某、陈某及熊某甲、刘某甲则在赌场内看护、管理、记帐。仅2013年8月11至8月26日止共15天,赌场抽成收入人民币93570元。2013年8月29日23时公安机关将此赌场取缔。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杨某、许某、钟某、胡某、王某甲、任某、肖某甲、陈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钟某、胡某、王某甲是股东、被告人许某为大股东的管理人均为主犯;被告人任某、肖某甲、陈某具有从犯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许某辩解:我没有开设赌场,也没有在赌场玩,我是今年6月份租住在三道闸,有事会去赌场玩玩,故我不构成开设赌博罪。被告人钟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肖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陶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本市三道闸开设以牌九为赌具的赌场,与被告人杨某在三道闸××号开设的赌场相冲突。陶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合议后,于2013年3月11日将赌场合二为一,并以日薪各100元人民币聘用被告人任某、肖某甲负责望风。2013年6月,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稳定客流,陶某某带领被告人许某及其他护场人员,以暴力相威胁,以给股份为诱饵,致使被告人钟某关掉其餐馆里的麻将桌、被告人王某甲无偿提供其家中场地给赌场、被告人胡某承诺常到赌场玩,形成陶某某占5股、江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各占2股、被告人杨某、钟某、胡某、王某甲及何某某(另案处理)各占1股,宗某某和朱某某(另案处理)各占0.5股,共15股收益分配的赌场。赌场日常由被告人许某帮助陶某某对赌场进行管理,并以日薪各200元聘用被告人陈某及熊某甲、刘某甲(均已不起诉)到赌场管理看护赌场;被告人任某、肖某甲在三道闸巷两头负责望风,被告人许某、陈某及熊某甲、刘某甲则在赌场内看护、管理、记帐。赌场以牌九为赌具,每天15时至凌晨2时在三道闸××号附近变换场地设赌,先由股东以人民币10元开花来吸引赌客,然后加到人民币50元或100元开花,断庄向赌场交10%的抽成,封庄向赌场交本利5%的抽成。仅2013年8月11至8月26日止共15天,赌场抽成收入人民币93570元。2013年8月29日23时公安机关将此赌场取缔。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情况;2、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刑事判决书(2011)西少刑初字第2号一份;证明被告人均为系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3、查获的牌九照片3张、三道闸方位图及现场偷拍照片14张;证明赌场地点、赌博情况及赌具。4、三警合一报警记录共计404条报警信息、南昌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群众多次对三道闸的赌场报警举报,公安已进行过处理。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抓获现场扣押牌九一付、帐本一本。5、帐本;证明从8月11至8月26日止共15天,赌场收入共93570元。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9日晚上我经“老太婆”告知后到三道闸的赌场玩,被公安人员抓获。我在赌的时候看到赌场抽成是推庄的人交10%的钱到赌场,如果封了庄就要向赌场交5%(本利的5%)。我知道这个赌场开了有十个月左右,以前三道闸的赌场是在“老太婆”家里开的,大概十个多月之前,有一些社会上打“罗汉”一样的人加入进来,将这个赌场扩大了规模,这赌场有很多股东,赌场开赌时有固定的收钱、记账、护庄、望风等工作人员。收钱的“小芳”有股份,江某某有股份,“老太婆”有股份,那些打“罗汉”的也肯定有股份,其中一个瘦瘦的男子是赌场工作人员(陈某),他在赌场内负责收钱,收到钱后会交给小芳,小芳再将收到的钱记账,然后放进自己小包内;另外一个男子(许某),也是赌场内的工作人员,他是护场子的人员,也是那些打“罗汉”的人中的一个,赌场内有纠纷时,这个男子就过来护场子。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9日晚上,我到了陶某某在三道闸开的牌九赌楼上赌博,这个牌九赌博场子以前是老太婆开的,今年过年前一个叫陶某某的男子和好多人合伙在开。现在收钱的就是陶某某的马仔,是个年轻人,以前老太婆也会收钱,陶某某的姐姐也会收钱。望风的有三、四个人。塌了庄的就是抽百分之十,封庄的是百分之五。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9日晚上我在三道闸陶某某开的牌九赌场上赌博,这个时候是赌场的楼主陶某某在坐庄,被警察传唤到公安机关了。牌九赌场是陶某某和一个叫“老太婆”的人开的,我租住到西湖区三道闸就是三个月,我来的时候这个牌九赌场就在开。8、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这个牌九楼是从2012年10月份开的。以前是一个叫“老太婆”开的,但是都是玩的比较小,不成规模。后来一个叫“陶某某”的看见有利可图,于是便加入进来,扩大了规模,里面望风、记账、收钱全部都有。“陶某某”、“老太婆”、“梭子头”、江某某,有股份。“湖南佬”(指肖某甲)还有一个男子(指许某),这两个人一边坐一头望风。9、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去年在三道闸附近居住过,认识一名老太婆,2013年8月29日我遇见老太婆,她告诉我她开了一个赌场并约去赌博,之后我才知道到赌场赌博。赌场只向推庄的人收取抽头,封庄抽取百分之五,塌庄抽取百分之十。10、证人熊某、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曾在三道闸赌过博。11、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陶某某在三道闸开了一个赌场,整条街上就不准有人在他的赌场外的地方玩扑克、麻将等,如果有人在他的赌场外玩就要被“陶某某”等人打。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以前三道闸开赌场是在“老太婆”的家里,2012年2、3月份,坐过牢的陶某某带着六、七个手下来到三道闸,开始在三道闸开设赌场,这个赌场就真正的有了规模。这个赌场以牌九为赌具,赌场人少的时候赌客有十几个多时有三四万元,赌场内赌客推庄每盘结束都要先向楼上交10%的抽成,封庄后再向楼上交5%的抽成。陶某某在三道闸开了赌场,在三道闸一带赌客只能在他开的赌场内赌,否则都要被打,赌场分了十五股,陶某某一个人占了五股,剩下的十股万某的妈妈“老太婆”占了一股,万某的两个弟媳妇合占了一股,听说有个叫江某某的在这个赌场内也有股份。1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西湖区“三道闸”的牌九赌楼已经开了十来年了,是我妈妈老太婆自己开,到了去年10月份前后,陶某某就给我妈妈一股,然后陶某某就在我妈妈的店里开了牌九赌场,每天叫我妈妈去应方,一直开到现在。这个牌九赌楼过年前是三股,是陶某某、江某某、还有“红灯”。过完年后就分成了十五股,陶某某占五股、我妈妈杨某占一股,我两个弟妹(衷某某,朱某某)占半股,一个叫“梳子头”的男子,一个叫“大肚子”女的,一个叫“八决里”的女的(偏胖,偏矮)和小芳也有股份,这些人占多少股份我不知道。我弟妹朱某某和陶某某的姐姐也负责收过钱,现在是有股份的人轮着收收钱的,江某某的老公也收钱。望风有三、四个人,手里都有报警器。赌楼刚开始没有人玩的时候就是“10元”开花的,人多了就是“100元”开花的。只要坐庄的人拿钱到桌子上,刚开始就要抽百分之十;如果庄家塌了庄就不要给楼上交钱了,如果要是赢了钱封了庄楼上还要抽百分之十。陶某某的马仔每天每个人200元。1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实三道闸牌九楼上我听说是老太婆开的。因为我是住在三道闸的,认识陶某某有时会到赌场玩,但不认识陈某、刘某。1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我先在三道闸××号开赌博的场子,后又搬到了××号。2012年底的时候,一个叫陶某某的“罗汗”也来到三道闸开设牌九楼,并威胁要和我合作。四个多月之前,我只好同意了同陶某某合伙开这个牌九楼。这个赌场合伙的时候将股份分成了15股,陶某某占了5股,我占了1股、我两个儿媳妇各占了0.5股,江某某占了2股,梭子头2股,小芳占了1股,八块里占了1股,胡某占了1股,小何占了1股。儿媳的股份钱都给了我,我实际得了两股。赌场的事情都有陶某某说了算,赌博时股东一起过来先以十元开花的方式“抖炉子”,等前来参赌的人多了这些股东再一个一个从桌子上下来,赌场有记账的、收钱的、望风的、护场子的,各有各的分工,从四个多月之前我开始入股,这个赌场就一直开到现在。有一段时间,陶某某就把赌场搬到了“八块里”的家里,因为“八块里”自己也喜欢在赌场内玩,陶某某也拿了1股给“八块里”。另外一个股东小芳是这样的情况,我们这个赌场开之前,小芳也在自己的馆子店里面摆了两张桌子,平时有人就玩玩麻将、扑克,有时也玩牌九,小芳自己也非常喜欢玩,后来关掉了馆子店,后来报警的次数就多了,我们这些股东就怀疑是小芳眼红打的110,后来陶某某就分了1股给“小芳”。“小何”和“胡某”是经常到赌场内赌博的赌客,这两个人非常喜欢赌,他们在赌场内经常坐方,两人参赌等带些赌客前来,还会加大赌场赌注,为了让小何和胡某经常来赌,陶某某就给小何、胡某各1股。江某某的哥哥也负责望风,陶某某手下的五六个马仔轮流在楼上记账、望风。望风的“湖南佬”和“猴子”各自拿一个遥控器分别站在三道闸巷子两端。1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我在这个赌场有一股的股份,每天多的时候三百多元,少的时候五十元钱。这个赌场有时候开在“老太婆”的家里,有时候会开在三道闸巷子里面,赌场就在三道闸里面变换着开。每天下午15时左右赌场开门,一直赌到次日凌晨1时许。每天参赌人员多的时候有赌客二十多人,人少的时候有赌客六、七个人。“抖炉子”的时候,赌场上就是十元开花、五元开花,同我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的有个年轻男子是记账的,赌场还有两个望风的男子,一个外号叫“猴子”,一个外号叫“湖南佬”。赌场股东中陶某某占了5股,老太婆占1股、老太婆二个儿媳合占一股、江某某占了2股,梭子头2股,小芳占了1股,胡某占了1股,小何占了1股。记帐的有陶某某姐姐和陶某某的马仔。我是陶某某介绍进去的,入股才一个多月时间。17、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实三道闸的牌九楼有十五份股份,陶某某占五份、老太婆占一份、老太婆两个儿媳妇加起来占一份、小何占一份、江某某占两份、梭子头占两份、我占一份、八块里也有一份、胡某也占一份。工作人员他们不分钱,就是两百元一天,望风就是从赌场开始到赌场结束,有三个望风的,还有陶某某手下四个年轻人就是帮忙收钱、记账、还有护场也是两百元一天。三个望风人员一个外号叫“猴子”(指任某)一个外号叫“湖南佬”,还有一个是江某某的大哥。“猴子”和“湖南佬”每天给200元,江某某的大哥每天给100元。四个年轻人其实就是陶某某的马仔,陶某某叫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三道闸赌场每天从下午14点开始,我是今年6月份进去的。赌场抽头摊庄是10%的提成,封庄是本利5%。陶某某是今年元月份开始在三道闸开楼,宗某某、朱某某是老太婆的儿媳,在楼上收钱、记帐,也有股份。18、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三道闸的牌九赌楼一共有十五份股份,我占一股、陶某某占五股、小方一股、八块里占一股、梭子头和他情人(外号叫大肚子)占两股、江某某和她老公占两股、小何一股、老太婆和她儿媳妇占两股。2013年过完年时候陶某某和江某某等人就在南昌市西湖区三道闸开了牌九赌楼,到了今年五月份时候,江某某的老公就给我说:你带上人来我这个牌九楼上赌博,我就给陶某某说给你拿点股份,我就同意了。过了两天我还带上人去牌九楼上赌博,江某某的老公就把我介绍给了陶某某,就在当天就确定我占了一股,到了六月份时候我就在牌九楼上分了一股的钱。牌九楼每天下午两、三点钟左右开的,人多的时候会赌博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钟;人少的时候没有人赌博就结束了。一般情况是十元开花的,人多的时候有五十元、一百元开花的。牌九赌楼上是百分之五抽头的,每天人少的时候有十来个人,人多的时候有二十来个人。赌楼每天一般情况是三、四千元、少的时候就是几百元钱、多的时候有一万余元。股东有的时候是每天分一次,有的时候两、三天分一次。刚开始陶某某的姐姐收钱的,老太婆的两个儿媳妇也收过钱,陶某某的马仔也收钱,每天是两百元钱。望风是“猴子”和“湖南佬”负责望风,每天是两百元钱。这个牌九赌楼每天是在西湖区三道闸里面来回搬的开。19、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实我以前是在“老太婆”开的赌场内为赌场望风,当时赌场属于自发形式,如果有人封了庄就象征性的拿十块钱给我。2013年春节过后。在社会上打“罗汉”的“陶某某”来到赌场和“老太婆”合伙后,这个赌场就有了规模,我在赌场望风每天领固定工资,从开始的150元后来涨到200元。赌场分十五股,股东有“陶某某”、“老太婆”、“老太婆”的两个儿媳妇、“八块里”、江某某、“小何”、胡某、“小芳”、“梭子头”、“大肚子”。这个赌场一般从下午15时左右开设赌,一直到次日凌晨2时许。赌客多的时候有三四十人,另一个望风的我叫他“湖南佬”。20、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证实三道闸的牌九赌场是陶某某,老太婆,老太婆的两个儿媳妇,叫“八块里”的一个女子,一个叫“小方”女子,外号“梭子头”的男子,外号小何“的男子,一个叫“胡某”的男子,江某某开的。这个牌九赌场是去年十一月份左右开始开设的,我是今年3月11日开始在这个赌场望风的,我在南昌市西湖区三道闸租住了两年多时间,平时就是跑摩的,好多赌博的人经常坐我的摩的,今年3月11日三道闸的老太婆就给我说:“你到我这个赌场里望风了,每天100元”,我就说先“望着了”,一直望风到昨天晚上被抓。以前记账的有陶某某的姐姐,后来陶某某的那个瘦的马仔也负责记帐,有的时候也收钱(昨天也被你们公安机关抓来了),“小芳”也记过帐,老太婆的儿媳妇“小兰”也记过帐。收钱的有陶某某的那个瘦的马仔,小兰和小芳也收过钱。望风的有我和“猴子”(也被你们公安机关抓来了)。看场子的就是陶某某的马仔。这些马仔看场子第一是担心赌场内参赌人员打架,有人打架他们就维护秩序:第三就是不让这些参赌的人叫的声音太大了,影响了旁边的邻居,就会打110报警,陶某某的马仔就不让这些参赌的人大叫。望风就是有警察来了,我们望风的人就大叫“110警察来了”赌场内就会四处跑掉。我100元一天的时候望了两个月,然后是一天150元望了两个月,现在是200元一天望了一个月左右,每天都会发工资,是小兰、小芳给我们发工资的。我一共挣了一万多元钱。赌场每天下午三点开始,人多的时候会开到第二天凌晨两点,人少的时候就到当天的晚上10点钟左右就结束。2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三道闸的牌九赌场的股东是老太婆,老太婆的两个儿媳妇,江某某、陶某某、叫“胡某”男子,叫“小芳”的女子,叫小何的男子,外号叫“梭子头”的男子,一个外号叫“八块里”的女子。我刚来时候记账,现在就是护场子和望风。我来了这段时间,一般是每天下午三点钟左右开始的,要是玩的人少一般是晚上十点钟左右就不开了,要是人多会到第二天早上七点钟。我来的时候陶某某让我负责记账的,现在就是刘某负责记账、熊某甲负责管帐;老太婆的儿媳妇小兰、小芳负责收钱;望风的有“猴子”、湖南佬,我现在也望风;看护场子的有我和小欢。赌场是在南昌市西湖区三道闸里面三个地方不断变换来开的。22、同案犯熊某甲的供述;证实我知道三道闸牌九赌楼存在有十多年了,原先是“老太婆”、小兰“、“风花”等当地社区的人开的。我是今年6月份和刘某在一起,“欢欢”(指徐某)打电话给刘某,说是三道闸的赌楼重新整合,需要人帮忙,我就答应过去了。陈某是晚了几天过去的。我到了这个赌楼上之后才慢慢了解这个牌九楼股东有十来个。以“陶某某”为首,他拿的股份最多,“老太婆”有股份,“风花”有股份,小兰有股份,江某某有股份,“胡某”有股份,“小芳”有股份,“八块里”有股份,“梭子头”有股份,小何“有股份,“火姐”(梭子头的女朋)有股份,江某某的老公不占股份,由江某某占两股。工作人员:望风的有“湖南佬”和“猴子”,维持赌楼秩序的有刘某、曹某(男,外号“凯凯”或“凯子”,20岁)和我。陈某记账,还有其他一些股东“小兰”、“小芳”也记账和收钱,还有一个叫“水姐”(跟陶某某熟)的人也记账,其他股东有时也记帐,“欢欢”在场子里不具体干什么,就站在场子不具体干什么,就站在场子里看着你们还有参与赌博的人,陶某某来赌场就是参与赌博,坐庄。小兰、“欢欢”会发钱给我们,来赌场上班之前“欢欢”给了我500元钱,在赌场上班之后一直没有给过我钱,一直说欠着,大概有1900元没有给我。23、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外号“欢欢”(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三道闸这个牌九楼来帮忙,于是我就答应了,我到了这个牌九楼之后,我知道这个牌九楼有好多股东,分别是外号“陶某某”、外号“八块里”、小何、小芳、外号“老太婆”、外号“梭子头”、老太婆的两个儿媳妇分别叫“凤花”和“小兰”,我在这个三道闸赌场是负责记账的、还有在赌场维持秩序。像我这种角色的还有陈某、“索索”(熊某丙)、“凯子”,还有就是一个叫“欢欢”(徐某)他就是如果陶某某不在赌场,他就是负责管理我和陈某以及“索索”还有“凯子”。赌场收钱的有小兰和小芳。望风的是老太婆叫来的“湖南佬”和猴子。封庄是百分之五、塌庄是百分之十抽头,每天赌场的显示少的时候三四千元,多的时候有两万多元。陶某某每个月会给我2000元。已经被我日常用掉了,我和陈某还有“索索”都是欢欢叫过去的。“欢欢”和“陶某某”认识比较早,他们俩好像是同学,“陶某某”在这个赌场内是大股东,他说话整个赌场都听,陶某某”不在的时候赌场内,这些人就听“欢欢”的,“欢欢”在赌场内就是站一站,维护秩序,偶尔也会记账、管账。24、王某甲、肖某甲、陈某、钟某、任某、胡某、熊某甲、刘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刘某、肖某甲、陈某、钟某、任某、胡某辨认确定许某是陶某某的马仔,在赌场看场子;同时证实经辨认确定杨某、王某甲、胡某、钟某为赌场股东,任某、肖某甲为望风人员,陈某为陶某某马仔记帐、护场。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被告人许某辩称其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没有开设赌场。经查,公诉机关对此提供同案被告的供述、证人证词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及同案犯刘某、熊某甲均供述许某系陶某某的马仔、陶某某不在赌场时由其对陈某等人进行管理、许某在赌场维持秩序并协调赌场内纠纷,被告人肖某甲、陈某、钟某、任某、胡某及同案犯刘某、熊某甲均辨认许某系陶某某的马仔、在赌场护场;其它被告人及证人则证实赌场由陶某某的几个马仔看护;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许某、钟某、王某甲、胡某、肖某甲、任某、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牌九为赌具,供不特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钟某、王某甲、胡某身为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身为大股东的管理人,对赌场进行管理亦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甲、任某、陈某为赌场望风、看护记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本案其它股东参加赌场时间不同,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钟某、王某甲、胡某、肖某甲、任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辩称其未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三、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四、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五、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六、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七、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八、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奇人民陪审员 赵小莲人民陪审员 吴国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