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平、苗军玉、张金辉、王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平,苗军玉,张金辉,王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张金平,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苗军玉,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张金辉,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德,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平、苗军玉、张金辉、王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到缴费通知书七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