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商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苏州德尔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喻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德尔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商初字第0072号原告苏州德尔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良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成勋,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明,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海忠,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德尔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喻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德尔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喻明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喻明自愿承担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德尔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丽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