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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臣金与吴安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臣金,吴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773-1号申请执行人胡臣金。被执行人吴安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臣金与被执行吴安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安寿一直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在本市银行亦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吴安寿尚欠申请执行人胡臣金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773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 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