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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瑞金与李长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金,李长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582号原告王瑞金。委托代理人吴继飞。被告李长城。委托代理人李太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金与被告李长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金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7元,减半收取1868.5元,由原告王瑞金负担。审 判 长  周提海审 判 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韵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