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英与被告朱国璋、周在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英,朱国璋,周在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朱秀英,女,193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琳,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国璋,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在国,男,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经照,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英与被告朱国璋、周在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英与被告朱国璋自愿达成和解,朱国璋赔偿款已履行。2014年3月21日原告朱秀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璋、周在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英撤回对被告朱国璋、周在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领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