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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海兰与吕强、赵加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兰,吕强,赵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兰。委托代理人骆勇斌,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强。被执行人赵加兴。原告徐海兰与被告吕强、赵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海兰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吕强、赵加兴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兰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的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徐海兰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9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 磊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