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执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敏与黄启康、刘卫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黄启康,刘卫平,郭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8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启康,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卫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郭梅香,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黄启康、刘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启康与第三人郭梅香系夫妻关系,本案判决项下债务系被执行人黄启康与第三人郭梅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系夫妻共同债务,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郭梅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郭梅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敏清偿债务人民币8732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乐民审判员 刘龙广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图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