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丽贞、赵光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丽贞,赵光兴,赵永国,赵香玲,赵乃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振东,该公司职工。被告尹丽贞。被告赵光兴。被告赵永国。被告赵香玲。被告赵乃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丽贞、赵光兴、赵永国、赵香玲、赵乃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勤吉审 判 员  徐志友人民陪审员  吴 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