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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永革诉智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革,智建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王永革,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高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建军,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永革与被告智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革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