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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执裁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李光允申请执行刘大光、李巧莲、姜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允,刘大光,李巧莲,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裁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允,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大光,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巧莲,女,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姜雷,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崂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大光、李巧莲、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时,本案的执行依据(2013)崂王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正在公告。本院认为,执行依据尚未生效,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崂王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