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赵承杰与孙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杰,孙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赵承杰,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孙磊,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杰诉被告孙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承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