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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赵承杰与孙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杰,孙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赵承杰,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孙磊,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杰诉被告孙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承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