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功乐,李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张功乐,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峰,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功乐与被告李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功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功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功乐负担。审 判 长 许 乐审 判 员 朱邦武人民陪审员 吴红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