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李某某。原告曹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杨某某所有的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横中家属楼7号楼1单元401室单元楼一套,并由李某某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横中家属楼6号楼2单元501房(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6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某某所有的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横中家属楼7号楼1单元401室依法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旺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