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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李某某。原告曹某某。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杨某某所有的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横中家属楼7号楼1单元401室单元楼一套,并由李某某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横中家属楼6号楼2单元501房(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6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某某所有的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横中家属楼7号楼1单元401室依法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旺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