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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垃圾转运站路段,越过道路中心隔离带,与对向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后,又与李玉林驾驶的轿车相撞。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1mg/100ml。经鉴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玉林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李玉林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酒精检验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孙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