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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俞绿萍与被申请人徐和珍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绿萍,徐和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俞绿萍,女,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黄学用,系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和珍,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俞绿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和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俞绿萍于2014年3月21日以徐和珍虽然自知力缺失,但定向力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俞绿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俞绿萍撤回申请。审判员  黄承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晓玲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