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减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吴志全盗窃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331号罪犯吴志全,男,生于1952年5月15日,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五马坪监狱服刑。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以(2011)井研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志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止。于2011年6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减刑1年1个月,刑期变更至2016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五马坪监狱于2014年3月12日以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决前实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五马坪监狱提出,罪犯吴志全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1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全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志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志全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审 判 员  伍 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