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秀祥与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祥,许本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宋秀祥,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本友,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祥与被告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秀祥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本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宋秀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祥撤回对被告许本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元,由宋秀祥负担。审 判 长 金相保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常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