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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胡革新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义林明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胡革新,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义林明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法定代表人考尚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寒,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峰,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革新,男,1969年8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29号。法定代表人王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山,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义林明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胡革新、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北京义林明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北京义林明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焦点提供了新证据,同时案外人提出申请参加诉讼,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50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