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琪琪与张碎杰、何笑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琪琪,张碎杰,何笑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陈琪琪。被执行人张碎杰。被执行人何笑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琪琪与被执行人张碎杰、何笑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即日履行执行款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土地、住建、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的财产,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持有乐清市中瑞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已经被法院另案冻结,并且在乐清日报上对被执行人予以曝光。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对尚未履行的执行款先予程序终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4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