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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董树武、冀春英、董帅剑、冀新山金融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董树武,冀春英,董帅剑,冀新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4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负责人李少波,行长。被告董树武。被告冀春英。被告董帅剑。被告冀新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董树武、冀春英、董帅剑、冀新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