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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兆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安,张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安。被执行人张怀兵。申请执行人刘兆安与被执行人张怀兵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耦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张怀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兆安支付工资款368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耦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兆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顾亮亮审判员  王 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