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敏与被告刘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敏,刘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刘长敏,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刘喜,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敏与被告刘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敏撤回对被告刘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