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何其杰、黄燕清、何宝文、姚秋霞、梁海忠、任扣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何其杰,黄燕清,何宝文,姚秋霞,梁海忠,任扣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陈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源,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志强,该行职员。被告:何其杰,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黄燕清,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何宝文,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姚秋霞,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海忠,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任扣娣,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何其杰、黄燕清、何宝文、姚秋霞、梁海忠、任扣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宣判前提出,且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