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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兆华与黄琼、蒋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华,黄琼,蒋晓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刘兆华,男,生于1958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黄琼,女,生于1958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蒋晓菲(系被告黄琼之女),女,生于1985年,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华诉被告黄琼、蒋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20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 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知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