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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刑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章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筑刑执字第1114号罪犯陈章英,女,39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9日至2012年4月20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共二十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于2014年2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2012年10月被核准获综合记功。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章英准予减刑四个月(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源审 判 员  马亚东代理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小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