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江秦、梁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黄史荣,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该联社副经理。被告梁江秦。被告梁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江秦、梁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