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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缪杰与潘爱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潘爱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缪杰,男。委托代理人:曹政,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潘爱群,女。委托代理人:贾红伟,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仝胜利,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缪杰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21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1、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3年7月10日。2、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3、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1月7日。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委员会没有依照《仲裁规则》向缪杰送达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文书,仲裁庭开庭程序亦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1)仲裁委员会向缪杰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9号××××室和买卖合同标的房屋所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庭世纪花园××××G邮寄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组庭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材料,但邮件分别以“人已他住”、“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2)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王某华先生作为本案仲裁员。2013年9月13日,本案仲裁庭成立。(3)2013年10月10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缪杰父亲缪某云到庭,并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其称是缪杰传真的授权委托书。仲裁庭为确认其代理行为的正当性,要求缪某云告知缪杰本人,须于开庭后5个工作日内到仲裁委员会面签授权委托书或办理公证授权手续,否则该次开庭将视为缺席庭审。仲裁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异议且不申请仲裁员回避。缪某云当庭称其未收到仲裁申请书和潘爱群提交的证据,其于2013年9月底接到快递员的电话才知道有开庭,由于邮件要交给缪杰本人,所以没有给缪某云。仲裁庭询问缪某云,缪杰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符合原件,缪某云承认,其曾将属于缪杰的新旧两个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中介,其中包括地址为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9号××××室的旧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复印件与潘爱群提交的缪杰身份证复印件一致。仲裁庭当庭让缪某云签收了另一套仲裁申请书和潘爱群提交的证据。双方在庭审中陈述了各自的主张,缪某云代表缪杰提交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4)2013年10月14日,缪杰本人到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委托缪某云和张某华二人为其仲裁代理人。同日,缪杰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状和仲裁反请求书。(5)2013年10月17日,仲裁委员会通知缪杰,告知其如下事宜:关于本案,仲裁庭已穷尽送达潘爱群提供的地址,即深圳市福田区皇庭世纪花园××××G和法定身份地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9号××××室,该身份证有效期为2005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9日,仲裁庭已合法送达,第一次开庭为有效开庭,基于缪杰庭后提交一份地址为江苏省姜堰市××××村××××号、有效期限为200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的身份证,且申请第二次开庭审理,仲裁庭予以允许。缪杰代理人张某华于2013年10月17日签收了上述通知,并署称“无异议”。(6)2013年12月20日,仲裁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缪杰委托代理人缪某云、张某华到庭陈述了主张,提交了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组织张某华对潘爱群首次开庭时出示的证据再次发表了质证意见。在该次庭审中,仲裁庭询问了双方对仲裁庭组成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无异议且不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庭又特别询问双方对该次开庭程序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异议。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缪杰主张仲裁委员会的送达程序及仲裁庭开庭程序违反《仲裁规则》,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根据仲裁案卷,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向买卖合同标的房屋所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庭世纪花园××××G及潘爱群提交的缪杰身份证复印件住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9号××××室邮寄送达了相关仲裁文书,虽邮件被退回,但缪某云作为缪杰的直系亲属,参加了仲裁庭第一次庭审,并确认该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9号××××室为缪杰的旧身份证住址,其曾将该旧身份证复印件给过本案房屋买卖的中介,与潘爱群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缪杰身份证复印件一致,但鉴于缪杰的新身份证住址在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时已变更,为充分保障缪杰行使仲裁权利,仲裁庭在第一次庭审后,仍同意缪杰提出反请求及其关于第二次开庭的申请,并在第二次庭审中对仲裁本请求、反请求进行了审理,对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缪杰的代理人亦在第二次庭审中表示对仲裁庭的组成无异议、不申请仲裁员回避且对该次开庭程序无异议。综上,根据仲裁案卷,本案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已依照《仲裁规则》充分保障了廖杰的仲裁权利,本案仲裁程序不存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对缪杰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缪杰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2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缪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明  演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雪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