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和清与朱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孙和清,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卿培,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凤鸣,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礼成、朱纪朋,扬州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被告朱凤鸣与被告朱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凤鸣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和清撤回对被告朱凤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孙和清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