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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和清与朱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孙和清,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卿培,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凤鸣,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礼成、朱纪朋,扬州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被告朱凤鸣与被告朱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凤鸣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和清撤回对被告朱凤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孙和清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