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雒建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雒建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张建民。委托代理人肖忠诚,系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诉被告雒建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