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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雒建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雒建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张建民。委托代理人肖忠诚,系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建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诉被告雒建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