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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士元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金士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7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委托代理人:顾克。被告:金士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士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傅峥弘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