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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高亮与被告曹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曹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642号原告高亮,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曹丽,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与被告曹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景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