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俞士花与郑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士花,郑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俞士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城。被执行人:郑军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俞士花与被执行人郑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军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仑执民字第6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