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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林某,男。被告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被告曹某下落不明且无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