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林某,男。被告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被告曹某下落不明且无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