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彭超超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超超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996号罪犯彭超超,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5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超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超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彭超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超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3年2月表扬,2013年3月记功,2013年7月表扬,上述改造成绩于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已缴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超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超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审 判 员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