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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蒋庆云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庆云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919号罪犯蒋庆云,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蒋庆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33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蒋庆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蒋庆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庆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已缴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庆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庆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审 判 员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