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傅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傅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应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