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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华民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方露与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露,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华民初字第0500号原告方露,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丽琴、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强,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露与被告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方露于2014年3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露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方露已预交),由方露负担。审 判 长  陈教智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