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琼与张家德、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琼,张家德,王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段琼,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段民,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东明县。被告张家德,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宇,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琼与被告张家德、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琼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琼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