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成与襄阳市宇天顺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叶修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襄阳市宇天顺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叶修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孙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丰银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宇天顺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宇天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勇,宇天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修琼,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孙成与被执行人襄阳市宇天顺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叶修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宇天顺公司、叶修琼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市宇天顺轮胎制造公司、叶修琼2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东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