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4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马爱农与中国妇女出版社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爱农,中国妇,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4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爱农,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中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妇女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号。法定代表人杨光辉,社长兼总编辑。委托代理人贾向立,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A座11层1101。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上诉人马爱农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2800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爱农的委托代理人张中辉,被上诉人中国妇女出版社(简称妇女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贾向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爱农原审起诉称:我是我国知名翻译家,先后翻译有《绿野仙踪》、《地海巫师》、《哈利·波特》系列(合译)等脍炙人口的儿童文学作品,以及《船讯》、《到灯塔去》、《天使不敢涉足的地方》等外国文学名著。1987年8月,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了我翻译的加拿大女作家露西·蒙哥马利的小说《绿山墙的安妮》,该中文译本是中国大陆首译本。1999年5月,我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再次出版该书(简称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此后,该书因畅销一版再版。2013年6月,我发现世纪卓越公司、当当网、京东商城、北京图书大厦、王府井书店等均在销售妇女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周黎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简称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经比对,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与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的文字基本相同,部分段落的文字完全相同,相同字符所占比例为97.32%。两者不同的地方仅是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对人文版《女山墙的安妮》的个别字词稍加改动,比如将外国人名、地名改成同音或同义字词,将某一字词改成同义或近义字词,增删非关键的字词等。显然,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抄袭、剽窃了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妇女出版社、世纪卓越公司未经我许可出版、发行、销售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侵犯了我对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故我起诉要求:妇女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世纪卓越公司停止销售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妇女出版社和世纪卓越公司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上刊登声明,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妇女出版社向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4682元(其中律师费2万元、购书费42元)。被上诉人妇女出版社原审答辩称:1.《绿山墙的安妮》原著是公版书,马爱农的作品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仅为翻译作品;2.我社出版的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是北京盛世宏图文化传播中心(简称盛世宏图中心)提供的稿件。盛世宏图中心已经支付给翻译者周黎翻译费。我社出版的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与马爱农主张权利的作品同为翻译作品,内容出现部分雷同在所难免。两书雷同部分应该在50%以上,但未达到马爱农所称的比例;3.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被批准印刷的数量为9000册,实际印刷5052册,我社实际入库4000册,我社实际销售3715册。另外,英译汉作品的稿酬支付标准为每千字50元至100元。即使我社构成侵权,我社应支付的费用应在2万元左右。故马爱农主张赔偿数额过高,我社不予认可;4.我社可以考虑将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下架,我社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综上,我社不同意马爱农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世纪卓越公司原审答辩称: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是妇女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正规、合法出版物。我公司销售的该书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来源合法,且在进货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该书构成侵权,我公司依法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应承担其他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马爱农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8月,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加拿大作家露西·蒙哥玛利著、马爱农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该书版权页显示字数为238千字,印数为1-19900册,定价2元。1998年9月22日,马爱农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马爱农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专有使用的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绿山墙的安妮》中文本。人民文学出版社首次印刷向马爱农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以后重印只付印刷稿酬。基本稿酬为每千字32元,按正文实有字数计算,印数稿酬按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计算。合同有效期为十年。2009年12月28日,马爱农与人民文学出版社又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马爱农授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专有使用的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绿山墙的安妮》中文本。人民文学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马爱农支付报酬,基本稿酬为每千字60元,印数稿酬按每千册支付基本稿酬的10‰计算。字数按正文实有字数计算,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1999年5月,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书号为ISBN978-7-02-007850-9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即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诉讼中,马爱农提交的一本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图书封面署名”(加拿大)露西·蒙哥马利著”、”马爱农译”。版权页记载”1995年5月北京第1版2010年8月第1次印刷”,字数240千字,定价28元,印数1-10000。2012年2月13日,妇女出版社与盛世宏图中心就出版《绿山墙的安妮》签订《出版发行合同》,约定盛世宏图中心负责该图书的全部作者稿费以及排版、设计、出片等前期费用。未经妇女出版社审核签字的书稿校样,盛世宏图中心不得擅自付印。妇女出版社负责该书在全国新华书店系统以及民营零售、卓越网、京东网以及除北京等8个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图书批发市场的发行工作。盛世宏图中心负责北京等8个城市批发市场、当当网的发行工作,发行折扣不低于45%。该书由妇女出版社按30%向盛世宏图中心进货(单、双色图书按30%进货,四色、精装图书按35%进货)。2012年3月12日,妇女出版社出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委托三河市骏杰印刷厂印刷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印刷委托书显示的印数为9000册。2012年4月,妇女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书号为ISBN978-7-80203-936-0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即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该书封面署名”(加)蒙哥马利著”、”周黎译”。版权页显示字数为230千字、2012年4月第1版、2012年4月第1次印刷、定价26元。该书实际字数约为19万字。经比对,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与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文字表达方式基本一致,甚至绝大部分的句子和段落表达完全一致。两者表达方式相同的字数高达约97%。两者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外国人名和地名的翻译不同、个别字词不同、前者对后者的一些句子增删了一些个别的字词等。例如,后者将”Cuthbertplace”翻译为”卡思伯领地”,而前者将其翻译为”卡斯伯领地”;后者将”itwasreputedtobeanintricate,headlongbrookinitsearliercoursethroughthosewoods,withdarksecretsofpoolandcascade”翻译为”......流经森林部分的上游,有着幽僻的池塘和瀑布,以错综复杂的小溪著称”,而前者将其翻译为”......流经森林部分的上游,有着幽僻的池塘和瀑布,以纵横交错的小溪著称”;后者将”Mrs.RachelLyndelivedjustwheretheAvonleamainroaddippeddownintoalittlehollow”翻译为”雷切尔·林德太太就住在阿冯利干道插入一个小山谷的地方”,而前者将其翻译为”雷切尔·林德太太就住在埃文利干道拐入一个小山谷的地方”;后者将”HaditbeenanyothermaninAvonlea,Mrs.Rachel,deftlyputtingthisandthattogether,mighthavegivenaprettygoodguessastobothquestions”翻译为”如果当时阿冯利大道上还另有个男子,那么善于巧妙地把一些情况综合起来的雷切尔太太或许就可以对这个问题猜得八九不离十了”,而前者将其翻译为”如果当时埃文利大道上还另有个男子,那么善于把一些情况综合分析的林德太太或许就可以把这个问题猜得八九不离十”。2013年6月4日,马爱农的代理人从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上购买了三本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共花费42元。世纪卓越公司销售的该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是从盛世宏图中心购进的。在购进该图书时,世纪卓越公司审核了盛世宏图中心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另查一,妇女出版社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盛世宏图中心与周洋(笔名:周黎)于2011年6月10日签订的《翻译合同书》,约定盛世宏图中心与周洋达成长期翻译合作意向,委托周洋翻译。合同下方的附件信息中显示文稿名称为《绿山墙的安妮》,翻译单价为每千字50元,总翻译费约1万元。妇女出版社称:该《翻译合同书》是本案诉讼后盛世宏图中心提供的,在其与盛世宏图中心签订《出版发行合同》时并未见到该《翻译合同书》。其接受的稿件上有翻译者周黎的署名,但未对周洋的身份进行核实。其在出版该图书时,也进行了市场调研,但没有发现马爱农翻译的《绿山墙的安妮》这本书。另查二,三河市骏杰印刷厂于2013年7月30日出具一份《证明》,称按照委托方妇女出版社的指令,截止到2013年7月30日,其对《绿山墙的安妮》一书实际印刷结算的数量为5052册;妇女出版社提供了日期分别为2012年3月31日、4月16日、4月19日的三张盖有三河市骏杰印刷厂印章的送书通知单,其中记载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总量为5052册;妇女出版社还提供了几页盛世宏图中心、妇女出版社自行制作的统计表。妇女出版社以上述材料证明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实际印刷5052册,其实际入库4000册、实际销售3715册。马爱农对上述材料均不予认可。另查三,马爱农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从事英语文学翻译,现已翻译完成了《船讯》、《到灯塔去》、《天使不敢涉足的地方》、《走在蓝色的田野上》、《丝之屋》、《裸体午餐》、《绿山墙的安妮》、《对女巫低语》、《绿野仙踪》、《彼得·潘》、《哈利·波特》系列(合译)、《天堂里的海龟》等几十部作品。2006年,马爱农获得了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评选的第三届”金译作家”称号。另查四,马爱农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2万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涉案图书、《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发行合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发货单、发货证明、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翻译合同书》、《证明》、送书通知单、统计表、图书版权页、简历、荣誉证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马爱农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以及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图书封面的署名,可以确认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的翻译者为马爱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故马爱农对其翻译后形成的中文本《绿山墙的安妮》享有著作权。虽然翻译会受到原著的文字及文意的限制,但是翻译不是机械地找出与原著文字一一对应的中文词句。对于同一个英文单词,可能会有多个与之同义的中文字词。对于同一句英文,可能会有多种与之同义的中文表达方式。对于同样的原著,不同的翻译者会根据自己对原著的理解,选择不同的中文词句和表达方式,或直译或意译,有很大的选择、判断、再创作的空间。因此,翻译的结果具有翻译者的个性,不同的翻译者所翻译出来的结果很少是雷同的。本案中,经比对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与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两者绝大部分的句子和段落所使用的中文字词、句式完全一致,只有极少部分人名和地名不同、极少部分的中文字词、句子不同,两者表达方式相同的字数高达约97%。后者显然不是独立翻译的结果,而是抄袭自较其出版发行时间在先的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且故意对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的一些字词、语句进行修改,属于侵犯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作品。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并未构成对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的歪曲、篡改,故不构成对马爱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文本的《绿山墙的安妮》是英文版原著《绿山墙的安妮》的翻译作品,该翻译作品在国内并不具有很多翻译者翻译的很多版本,再加上马爱农翻译的版本早在1987年即已出版、1999年再次出版,故妇女出版社在出版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时应该能够注意到国内已有马爱农翻译的版本;妇女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有高达97%的文字与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相同,绝大多数的句子和段落完全一致,作为专业出版者,妇女出版社以其专业注意能力对此应该能够审查出来。但妇女出版社在市场调研时既未注意到马爱农的翻译作品,又未审查出其接收的稿件中有如此高比例的文字抄袭自马爱农的翻译作品,显然对其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外,妇女出版社承认其在与盛世宏图中心签订合同时未见到盛世宏图中心与翻译者周黎签订的《翻译合同书》,也未审核翻译者周黎的身份,显然也未对稿件来源、出版行为的授权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妇女出版社在出版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导致该侵权图书得以出版发行,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参考马爱农于2009年12月28日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到马爱农及涉案翻译作品的知名度、妇女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妇女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上述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翻一倍计算。尽管妇女出版社提供了三河市骏杰印刷厂的《证明》、送书通知单、统计表,但只凭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的印刷数量及妇女出版社的入库和销售数量,故原审法院根据《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记载确定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的印刷数量,并以此确定上述报酬计算方式中的印数稿酬。马爱农未举证证明妇女出版社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且公开赔礼道歉也能起到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故原审法院对马爱农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对于马爱农主张的律师费、购书费,原审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世纪卓越公司仅为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的销售者,且其销售的该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故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妇女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号为ISBN978-7-80203-936-0、署名为”周黎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二、中国妇女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马爱农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函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国妇女出版社负担);三、中国妇女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四、中国妇女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爱农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五、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书号为ISBN978-7-80203-936-0、署名为”周黎译”的《绿山墙的安妮》一书;六、驳回马爱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马爱农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中国妇女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104640元和合理支出20042元。其上诉理由主要是:《绿山墙的安妮》属于世界儿童文学名著,市场影响力很大;马爱农在儿童文学领域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马爱农的《绿山墙的安妮》中文译本系中国大陆首译本,马爱农为翻译该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中国妇女出版社采用仅改动个别字词的方式进行抄袭,侵权性质和情节恶劣;目前国家有关稿酬标准执行的标准过低。被上诉人中国妇女出版社、原审被告世纪卓越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上诉人马爱农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马爱农认可中国妇女出版社周黎译《绿山墙的安妮》的实际字数是19万字,但主张实际损失的确定应按人民文学出版社马爱农译《绿山墙的安妮》的版面字数24万字计算。上述事实有《相似度比对结果》及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马爱农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以及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图书封面的署名,可以确认马爱农对其翻译后形成的中文本《绿山墙的安妮》享有著作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经比对,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与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绝大部分的文字完全一致,仅有极少部分的人名、地名及其他个别字句不同。人文版《绿山墙的安妮》出版发行时间在前,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属于侵害马爱农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作品。妇女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在出版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时,未调研市场上已有的同名翻译作品,亦未审查出稿件中存在相当高比例的抄袭文字;在进行出版行为授权时,未审核稿件来源和译者身份,应属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翻译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马爱农的知名度、妇女出版社的过错程度、妇女出版社的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涉案翻译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等因素。马爱农于2009年12月28日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了报酬计算方式和标准。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参考国家相关稿酬规定,在上述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翻一倍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确定印数稿酬时,因妇女出版社提供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记载确定妇女版《绿山墙的安妮》的印刷数量,并以此确定报酬计算方式中的印数稿酬,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马爱农主张的律师费、购书费,原审法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马爱农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794元,由马爱农负担1518元(已交纳),由中国妇女出版社负担2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67元,由马爱农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 刘仁婧代理审判员 王世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一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