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民初字第15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天津泰星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国者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1568-3号原告天津泰星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224室。法定代表人白建娓,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川,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爱国者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皇冠广场3号楼科技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林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静,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星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爱国者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爱国者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星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天津泰星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