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敏与青岛蜜佳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青岛青岛蜜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张敏,女,汉族。被告青岛青岛蜜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原告张敏与被告青岛蜜佳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8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没有及时偿还。现在要求法院判令偿还原告借款85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