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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敏与青岛蜜佳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青岛青岛蜜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张敏,女,汉族。被告青岛青岛蜜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原告张敏与被告青岛蜜佳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8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没有及时偿还。现在要求法院判令偿还原告借款85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