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堡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孔世平与李新兵、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世平,李新兵,李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堡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孔世平,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新兵,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新生,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李新兵之哥。孔世平与李新兵、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新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人孔世平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李新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李新兵、李新生一直未履行义务,孔世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孔世平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撤销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215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