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南漳民一调确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谢万军与秦梦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万军,秦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民一调确字第00042号申请人:谢万军,男,生于1968年11月5日,汉族,农民,湖北南漳县人。申请人:秦梦元,男,生于1993年4月2日,汉族,农民,湖北南漳县人。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谢万军与秦梦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郑明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万军与秦梦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11日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由秦梦元一次性赔付给谢万军受伤、车损15166.0元的交强险4596.0,余下10570.0元的70%计7399.0元,合计11995.0元;其余30%由谢万军承担;2、由谢万军一次性赔付给秦梦元车损1500元,车损余下损失由秦梦元承担;3、双方其他损失自理;4、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