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瑞桐与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桐,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陈瑞桐,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徐松林,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邝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桐诉被告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瑞桐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文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