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刘凤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刘凤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责人刘路柏,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凤彦,副主任。被告人刘凤文,男,1970年11月18日生人,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诉被告刘凤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刘凤文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存款,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凤文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存款75,268.58元,存款账号为:0710207011009800212135.如不服从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连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